受“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的運行要求,所有出口巴基斯坦與智利的貨物,需要在報關之前辦理產地證。因為,報關需要報產地證號,如果報關時沒有產地證號,貨物到達目的港,可能無法再享受關稅優(yōu)惠!
同時,填制出口報關單時,出口享惠情況如果是享受優(yōu)惠,在提供原產地證的同時,需要在隨附單證一欄打入Y證及其號碼。不享受關稅優(yōu)惠的,則無需提供!
當下,這兩個要求僅限巴基斯坦和智利,其他協定優(yōu)惠國家暫時無強制要求。但建議需要享受優(yōu)惠關稅的,在填制出口報關單時,有原產地證的盡量都提供,以免后期海關政策變化需要改單。
目前,“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已正式于2018年4月30日上線,而“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則將于2019年1月1日起上線,未來也可能有更多的國家上線這一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
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
為進一步推動《中國—巴基斯坦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的實施,便利《協定》項下合規(guī)貨物通關,自2018年4月30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巴基斯坦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正式上線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電子數據?,F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進口時申請享受中巴自貿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以“無原產地聲明模式”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tǒng)稱進口報關單)。
二、自2018年4月30日起,進口人申報時,對于無原產地電子數據的進口貨物,系統(tǒng)將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在2018年4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間,對于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可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67號的規(guī)定,通過“優(yōu)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tǒng)”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
自2018年12月31日起,對申請享受《協定》項下優(yōu)惠稅率的進口報關單,系統(tǒng)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進口人應當按照現行規(guī)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xù)。
三、為避免出口貨物在巴方進口通關環(huán)節(jié)遇到困難,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tǒng)稱出口報關單)。
四、因特殊情況,海關無法接收簽證機構出口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造成企業(yè)出口申報時報關單預錄入客戶端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出口人應當在獲得出口貨物原產地信息后及時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xù),補充原產地信息。
五、對于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fā)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xù),補充原產地信息。
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
為進一步便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智利共和國政府自由貿易協定》(以下簡稱《協定》)項下貨物合規(guī)通關,自2019年1月1日(含當日,下同)起,“中國—智利原產地電子信息交換系統(tǒng)”正式運行,實時傳輸《協定》項下原產地證書電子數據。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進口貨物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簡稱進口人)在貨物進口時申請享受協定稅率的,應按照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51號(以下簡稱第51號公告)和2017年第67號(以下簡稱第67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08〉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無需填報原產地證據文件電子數據和直接運輸規(guī)則承諾事項,也無需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
對于系統(tǒng)提示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間,進口人可按照第67號公告的規(guī)定,通過“優(yōu)惠貿易協定原產地要素申報系統(tǒng)”錄入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和直接運輸規(guī)則承諾事項,并以電子方式上傳原產地證據文件;自2019年4月1日起,進口人應按照現行規(guī)定辦理相應稅款擔保手續(xù)。
二、出口貨物發(fā)貨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簡稱出口人)應按照第51號公告的有關規(guī)定,在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以下統(tǒng)稱出口報關單)時,在“隨附單證欄”的“隨附單證代碼欄”填寫“Y”,在“隨附單證編號欄”填寫“〈08〉原產地證書編號”,在“單證對應關系表”中填寫報關單上的申報商品項與原產地證書上的商品項之間的對應關系。
對于系統(tǒng)不存在原產地證書電子信息的,或者在貨物出口時,出口人未按照第51號公告要求填制貨物原產地信息的,或者貨物出口后因原產地證書信息發(fā)生變化而需要修改出口報關單的,出口人應向海關申請辦理報關單修改手續(xù),補充原產地信息。
為了避免出現無法享受優(yōu)惠、無法正常清關的情況,請大家務必按照新規(guī)操作,相互轉告,切記切記!